广州:明确电动车充电设施安全监管职责

[本站 资讯]  日前我们获悉,15届1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近年来,广州市电动汽车快速发展,截至11月底全市纯电动汽车保有量已超过28.6万辆。同时广州充电设施数量激增,截至11月底全市公私充电桩达6.52万台。针对部分充电设施设备老化、缺少检修、带病运行等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职责和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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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经营权归谁 安全责任就归谁

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充电设施按建设类型及使用性质分为公用、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

其中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为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办法明确,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和行业(领域)共同监管,以“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共同承担,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各区政府应将辖区内充电设施纳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村(居)委的网格化管理范围。

必须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控

办法指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将其所属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委托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管企业)运营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要加强充电车辆管理,充电期间严禁车内乘坐人员;须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防雷等设备完好无损,确保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废弃充电设施要及时进行清理。

办法要求,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应每周开展充电设施安全巡查工作,周巡查记录至少保存一个年度周期;每月开展充电设施安全自查工作,月度安全自查报告至少保存两个年度周期。

办法还提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建立完整的充电监控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充电监控系统须具备数据存储、管理功能,还必须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控,在检测到危害充电安全的异常情况(如绝缘监测异常、电池温度过高、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时应进行告警。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及时对充电设备进行断电和巡检。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将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行数据录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并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真实性。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须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利用上述数据开展全市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等工作。

拒不整改的运营企业或被停电

办法明确了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市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相关区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就检查结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各区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辖区内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各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应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充电设施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督促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办法也提出了追责处置机制。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安全工作职责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由所属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约见谈话,并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由各区政府对其作出停止使用所涉充电设施的决定。对拒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各区政府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对所涉充电设施场站停止供电,强制其履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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